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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纳税地点应在何处?

录入时间:2006-03-29

  某公司是一家外地驻济的建筑企业,在市中区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2003年分包了当地一家建筑企业的工程,当地这家建筑企业要求我们开具建筑业发票,拨付工程款。我们向市中区税务机关购买发票,并开具给当地这家建筑企业,该建筑企业代扣营业税(该企业属历下税务机关管辖),而市中区税务机关要求我们交纳营业税(原因已开具发票),而当地建筑企业说,他们是总包.税款由他们代收代缴。我们认为,同一工程不能重复缴税,当地这家建筑企业又不协调,我们怎么办?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转包的非跨省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向分包或转包工程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交。贵公司可向历下地税局申请将税款划转市中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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