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负责施工,应按何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6-03-29
某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最近于2003年6月份与某基本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建安合同,合同规定,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约500万元,某公司负责施工,劳务费200万元。目前,该工程已完工,地税部门的同志要求我们按照700万元计征营业税,我们对此表示不理解,500万元的材料费用我们并没有得到,这部分税收为何要我们承担?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据此,地税部门要求你公司按照700万元计算营业税是正确的。你公司在签订“甲供材料”建安合同时要注意,必须将上述税收政策告之对方,然后将基本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部分的营业税作为建筑工程预算的一部分,由基本建设单位支付。否则,你公司只能吃哑巴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