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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商品房留作自用是否视同销售处理?

录入时间:2006-03-29

  某公司开发了一幢综合写字楼,将其中600平方的房产留作自用,其余房产全部对外销售。请问留作自用的房产是否视同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
  答:房产开发经营公司作开发的商品房留作自用,应将该房产从“产成品”转至“固定资产”账户,并可按规定提取折旧。其不动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让,无须缴纳营业税,但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3]83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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