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注销时多交营业税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6-03-28

  问:注销时多交营业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再退还纳税人。因此,纳税人如果在规定时限内确实多缴了税款,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查实后可办理退还手续。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