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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费缴营业税吗?

录入时间:2006-03-28

  某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销售及软件系统开发等业务。2000年初,某公司受另一家公司委托开发软件,并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开发成功后,软件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委托方向某公司分别支付软件开发费和计算机设备价款。请问某公司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所以,你公司可将软件开发费的相关资料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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