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铁路使用费如何缴税
录入时间:2006-03-27
某铁路运输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铁路自备车和整列路用车运输的铁路运输业务,其在从事经营业务的过程中,以其拥有的铁路专用线,向使用单位收取铁路专线使用费,包括向企业提供货物销售时所收取的铁路专线使用费。最近,该企业财务部门来电咨询,其收取铁路专用线费是否也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铁路专用线作为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服务于工矿企业,实现工矿企业的原材料、产品和设备等物资的装卸、发送和到达等运输工作。拥有铁路专用线的企业向使用单位收取的铁路使用费应区别不同情况来确定缴税问题:
1.如果企业是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向购货单位提供了其所属的铁路专用线,应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2.如果企业没有销售货物,只是单纯地将其所属的铁路线提供给使用单位使用,自身不参与运输,应视为将铁路专用线出租给使用单位,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缴纳营业税。
3.如果企业只是利用自身的铁路专用线为企业提供运输劳务,以此形式收取的运输劳务费(包括铁路专用线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取铁路专用线费有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4号)规定,提供铁路运输劳务取得的专用铁路费和铁路专用线费等运输劳务收入,则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陆路运输》项目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