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营业税有关规定
录入时间:2006-03-06
问:我公司是专业从事石材装饰工程施工的企业,工程业务基本上是在县外,由于部分工程是向总承包方分包的业务。总承包方要求我公司工程款向总承包方结算,营业税由总承包方代扣代缴,请问:(1)建筑安装营业税代扣代缴省内是否有统一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应该如何办理?(2)代扣代缴建筑安装发票。在建设单位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还是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
答:(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所以总包方要求贵公司与其结算并由其扣缴营业税是有道理的。
不过现实中,如果总承包方向业主按照总额开具了发票,而贵单位与之结算但不开发票的话,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而如果贵单位自行向总承包方按照分包额开具发票,就有可能重复计缴税款。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目前税务机关掌握一个原则,就是总、母公司承揽工程,分、子公司承包部分工程的,分、子公司可以凭总公司在税务机关办理的工程施工备案申报材料、工程预付款通知书、分包合同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不再缴纳营业税。这种处理也应该适用贵单位这样的情况。但前述为实践的处理方法,未见明文规定,具体操作还建议咨询税务机关。
(2)按照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一般为劳务发生地,具体到装饰工程作业(属于建筑业)其纳税地点为工程所在地,也就是您说的建设单位所在地,所以其发票也应该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另外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