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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班“入班费”要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6-02-2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二条第(五)项和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幼儿园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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