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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6-02-07

  问:我公司与另一公司合作建房,我方拥有土地和开发资质,另一方拥有资金,房产以我方名义开发,由我方销售并缴纳税款,出资方按照税后售房款的50%提取收益。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对方是否需要缴纳不动产营业税?
  答:《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第十七条规定了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几种形式,这几种形式的核心都是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合作双方之间发生了流转,因而需要征收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营业税。而上述合作方式中,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在合作双方之间并未发生流转,因此不产生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转让的营业税,出资方取得的税后售房款部分不需按照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流转缴纳营业税。双方的合作实际上是融资性质,具体有两种方式,股权性融资和债权性融资,具体在分配收益时将产生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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