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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营业税的纳税申报

录入时间:2006-01-23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对一些具体项目进一步明确如下:
  ①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②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③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④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组织收讫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这些款项凭据的当天。
  ⑤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⑥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复杂,因此,划分几种具体情况。一是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二是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三是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四是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⑦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未满180天(含180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⑧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
  (2)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其他纳税人从事金融业务,应按月申报纳税。
  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3)纳税申报和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按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略)。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的方法,就是纳税人在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应纳税款。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③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④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人,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⑤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⑥各航空公司所属分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⑦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⑧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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