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应该怎样进行纳税
录入时间:2005-11-09
问:我公司是从事民用航空货物的储存,搬运,装卸,航空地面运输操作服务。我公司与民航云南省管理局签定了《地面服务分包代理协议》,民航云南省管理局把各航空公司的以上地面服务项目承包给我公司进行操作,并代我公司向各航空公司收取地面服务费。另外,我公司在民航云南省管理局同意下,把以上地面服务项目中涉及进港业务的操作又分包给云南空港配送有限公司,我公司操作出港业务。
在民航云南省管理局统一向我公司支付的地面服务费用中,不全是我公司的收入,还含有我公司代云南空港配送有限公司收取的进港服务收入。因此,我公司想进行如下操作:在向民航云南省管理局收款时开具《云南省收款专用发票》(非经营性收款专用),收款后,属我公司的部分在开具《云南省其它服务统一发票》,以确认收入并依此金额纳税;其余属云南空港配送有限公司的收入再由其向我公司开具发票收款,并由其自行确认收入及纳税。请问以上处理是否正确,请指教,能否提供相关的税法依据。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包括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根据上述,你公司应全额缴纳营业税,云南空港配送有限公司也应就其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就会发生重复征税。因此建议你公司和云南空港配送有限公司直接同民航云南省管理局分别签定《地面服务分包代理协议》,分别就各自取得收入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