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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承包费不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5-10-31

      
  问:我是一家宾馆的财务负责人。2004年1月,我宾馆附设的商店承包给他人经营。按照协议,我宾馆每年只收取20000元的承包费,其他概不负责。最近,地税稽查局指出我宾馆收取的20000元承包费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对我单位进行了补税罚款的处理。请问我公司收取的这笔承包费需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缴纳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据你所述,你单位所收取的承包费不符合免税条件。因此,地税局对你单位的处理是有依据的。 (2005102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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