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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购入的土地使用权,如何交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5-10-28

  
  问:本公司购入土地使用权,因种种原因,现转让给其他公司,是否可以按财税[2003]16号,第三款中的20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列入其他业务收入,交纳营业税。  
  答:你公司购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财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营业税的处理按照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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