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广告代理公司的会计。我公司全权代理某报社的广告业务。日前,
由于报社未能履行合同,我公司按规定向其收取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后来,我公司收
到主管税务部门下发的《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我公司就取得的违约金收入缴纳营
业税。我公司收取的这笔违约金收入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
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另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规定,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
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据此,你公司向某报社收取的违约
金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a200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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