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税局发现一个商业公司将一处房产以31万元转让给了某个体户,双方在房
产转让合同中约定:房产销售税金由购买方缴纳。而该个体户至今未申报纳税。税务
人员当即要求该企业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税款,该公司负责人认为公司房产已转
让出去,根据合同约定,纳税义务也已转移,拒绝纳税。
该公司这种“转移”纳税义务的行为是错误的。根据《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
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该公司将房产有偿转让给某个体户,属销售
不动产行为,该公司为税法规定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合同中有关税收的约定不能违
反税法的规定,否则为无效合同,不能因合同约定就改变了纳税人。(a200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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