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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缴营业税吗

录入时间:2005-07-12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会计问:我公司按规定向业主代收了住房专项维修基金32万 元,请问这部分代收费用是否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69号)规定:“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 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 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 税。”所以你公司代收的32万元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缴纳营业税。(20050711a)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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