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3/2005信息】 问:目前,房地产开发市场出现了一
种新情况,即房产开发企业与包销商签订合同,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根据市场情况自定
价格进行销售,由房产开发企业向客户开具房产销售发票,包销商收取价差或手续费,
在合同期满未售出的房产由包销商进行收购,房产开发企业与包销商对如何缴纳营业
税不明确,请问包销商收购房产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84号)《
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
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
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
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的,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
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
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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