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22/2004信息】 近日,某市地税稽查局在对全市行政、事
业等单位的税收专项检查中,某大学后勤集团公司经理担心公司经营学生公寓而向学
生收取的租金以及服务性收入等要缴纳营业税、房产税以及企业所得税。
其实,经理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
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第1条、第5条、第
6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3]152号)的规定,在2005年年底以前,对从原高校后
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
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
业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所以,高校学生公寓租金收入应属于免税收入,不需纳
税。(a200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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