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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销售折旧可冲减营业额

录入时间:2004-12-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0/2004信息】 问:哪种销售折旧可冲减营业额?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 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根据这一规定,你公司转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折扣额,只有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 票上注明的,才能以折扣后的价款作为营业额。如将折扣额单独开具红字发票,其折 扣额不得从营业收入中扣除。   例如:发票金额为1000元,另开一张红字发票200元,应按1000元还 是8000元申报营业税?若已将折扣额另开红字发票,如何处理? 营业收入中允许折扣,但必须把营业额与折扣额填写在同一张发票上,则可按实际收 入额申报营业税。但若另开红字发票,则不能扣除折扣额,应按发票金额 (即1000元)申报营业税。   若已将折扣额另开红字发票,则可以收回原发票(包括全部联次)作废,把营业 额与折扣额填写在重开的同一张发票上,可按实际收入额申报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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