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15/2004信息】 问:李某从部队转业后,为了发挥自身国
家一级舞美编导的特长,利用自家住宅,经过多方筹集成立了“现代健美俱乐部”。
俱乐部开业之初实行会员制,入会者办理健身消费卡,提供优惠服务,同时收取会员
费、席位费等。近期,税务检查人员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李某所收会员费、席位费
等,没有申报缴纳营业税。请问,收到的会员费应缴营业税吗?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
076号)规定:“对俱乐部、交易所或类似的会员制经济、文化、体育组织,在会
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应按营业税有关规定
确定适应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组织收讫会员费、席位
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款项或取得索取这些费用款项凭据的当天。”因此,
“现代健美俱乐部”的所收款项既符合上述规定,又属于所列征收范围之内,应按照
营业税中“文化体育业”税目缴纳3%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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