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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04-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2004信息】 发改企业[2004]303号文件规定: 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由担保机构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和推荐,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并商国家税务总局后下达免税名单。具体实施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要求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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