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免征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4-06-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1/2004信息】 对颇受关注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营业税问
题,税务总局明确表示,鉴于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
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
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了“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据了解,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
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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