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味的“捐赠”问题
录入时间:2003-12-26
【中华财税网四川12/26/2003信息】 根据川地税[2001]216号的规定,学校收
取的捐赠收入(非公益性损赠)应征收营业税,问:这里说的捐赠收入是向谁收取的,
学校向社会各界收取的捐赠收入征收营业税吗?
1、营业税征收中,自建自售建筑物建筑环节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按组成价格确定,
请问组成计税价格是否含土地的成本?
2、工业企业或商业零售企业销售货物支付的销售折扣,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支,
该折扣应征收增值税,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是否列支)?
3、《营业税条例》征收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否以“有偿”和“无偿”为标准划
分“征税”和“不征税”?
4、企业以现金支付的销售折扣是否计征增值税,该部分折扣是否在税前列支?
答:一般而言,自建自售建筑物建筑环节的营业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中应该含有土
地的成本。但有些情况,比如行政机关在原来划拨的土地上修房、农民在宅基地上修
房,就不含土地成本,不过这些单位和个人要“自建自售”房屋恐怕办不到。
当“捐赠”与“收取”联在一起时,这样的“捐赠”总让人觉得有些变味。之所
以要征税,就在于这样的“收取的捐赠”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益性捐赠。如果一个企
业或个人,不因为子女就读问题,只是为了支持国家教育事业,或是感念母校,捐赠
一些钱物,这肯定不是学校“收取”的,当然作为真正的捐赠,不需要纳税。
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支的销售折扣,才能在税前列支。这和是用现金还是支票结算
没有关系。关于销售折扣问题,以前已有比较详细的说明。
“有偿”和“无偿”不是划分“征税”和“不征税”的标准,要不,哪里还有
“视同销售”这类似的说法呢? (m20031206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