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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营业税纳税审查要点

录入时间:2003-10-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7/2003信息】 建筑业务是使用建筑材料建造建筑物、构 筑物并对其进行修缮、装饰以及安装各种设备工程作业的劳务活动。建筑业务的计税 依据是从事建筑业务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纳税人从事建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在不同的行业中,会计核算也是不相同的。 施工企业通过设置“工程结算收入”科目进行核算,其他行业的建筑业务往往不是其 主营业务,在会计上设置“其他业务收入”税目来核算。因此,注册税务师在审查中 应根据纳税人不同的会计核算特点,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应税收入是否全额纳税。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 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审查中应参照工 程承包合同、纳税申报表,结合“工程结算收入”账户,看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账 单”中确认的价款是否全额申报纳税。   2.审查有无分解工程价款的现象。抽查“工程结算收入”、“工程施工”、“库 存材料”、“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有关账户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审查材料出库单等原始凭证,确定实际完成工作量的施工成本。注意纳税人有无为逃 避纳税,分解工程价款的情况。如:   (1)将工程耗用的材料不记施工成本,而是直接冲减库存材料。   (2)将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各种索赔款不作为计税收入,而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   (3)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抢工、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将这部分收入记入“应付 福利费”作为职工奖励基金。   (4)将材料差价款直接冲减工程结算成本或材料等账户,少计工程收入额。   3.审查“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明细账,核对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 看有无将已结算的工程价款长期挂账不计收入的。   4.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应对照分包、转包建筑安装工 程合同及分包、转包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核实“应付账款”等账户核算内 容,审查其营业额是否为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 应审查“应缴税金--应缴营业税”账户中的应缴税金,是否包含了总承包人应代扣代 缴的营业税部分。   5.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 应包括工程所有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纳税人, 要查看安装工程合同,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 价款在内。   6.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自营施工单位为所在单位承担建筑安装工程的,应查 验该纳税人是否为独立核算单位,是否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从而确定该施工项目 是否确属于自建自用工程项目,有无借故“自建自用建筑物”而未计征营业税。对确 实属于“自建自用建筑物”的,如果以后又将该建筑物对外转让,除按“销售不动产” 税目征收营业税外,还应补缴建筑环节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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