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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石脑油已纳消费税可扣除

录入时间:2008-02-29

  “今年1月,我公司外购了一批已纳消费税的石脑油,前不久以这批外购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了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能否从当期应缴消费税中扣除?怎样扣除?”目前,某石油化工生产企业财务人员致电江西省赣州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咨询员答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规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该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你企业以外购石脑油已纳消费税可以从当期应缴消费税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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