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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轮胎生产企业销售摩托车轮胎时应征消费税吗?

录入时间:2007-02-02

  问:生产摩托车轮胎的企业在销售摩托车轮胎时是否要征收消费税?如果要征收,生产摩托车的企业从上一环节取得摩托车轮胎再生产摩托车,可以扣除购进摩托车轮胎时已缴纳的消费税款吗?
  答: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第九条“汽车轮胎”中的解释: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并在本税目征收范围第(五)项中列出摩托车轮胎,因此,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是个广义的概念,并非单指汽车的轮胎,摩托车轮胎也属该征税范围。根据国税发[1997]84号明确:“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上述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仅限于烟丝、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和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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