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7-01-12
问:某从事摩托车修配的个体工商户,同时销售有摩托车用的润滑油。为了节约成本,增加盈利,我从批发商处购买的都是大包装,然后按各种型号摩托车的用量分装成了小包装。近期,税务人员找上了门,说这种行为要申报缴纳消费税。这我就有些不理解了,听说消费税是油料生产环节才征的,我又没有生产,只是把大包装换成了小包装,为什么要我缴消费税?不知道税务人员这么做对不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之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及其纳税环节,应当是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品的单位,在其生产或者进口环节纳税,而从事外购消费品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无须就其消费品的销售行为缴纳消费税。
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2006-08-30)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之规定,从事前述外购消费品销售业务的纳税人,如果对该等消费品进行了分装行为或者粘贴商标的行为,则该等行为将被视同属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从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之规定,本案个体户应当在对外销售该润滑油时申报缴纳消费税。但该外购润滑油购进时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则准予在本次销售环节应当缴纳的消费税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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