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化妆品生产企业,一直是以产成品的形式销售并交纳消费税。我想
请问一下,如果我公司现准备接受外面的加工要求,帮外面的公司加工化妆品(半成
品),原料由我公司提供,包材由外公司提供,消费税方面应该怎样处理?
答:根据《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委托加工的
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
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
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
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之规定,由于原
料由你公司提供,所以税务上已不能作为委托加工处理,应作为你公司自产销售处理,
消费税由你公司在移交化妆品时缴纳,并由你公司承担,计税依据为:原料+辅料+
加工费+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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