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厂是一家以粮食为原料的酒厂。所生产的白酒耗用的原料主要有外购的粮
食、薯类和其他原料酒。原料品种多,工艺复杂,难以分清。我们只好按大概的比例
区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分别按25%和15%计算缴纳消费税。不久前,税务部
门检查,认为我厂错用税率,要求补税10万元,并接受罚款。请问:如何选用白酒
的消费税税率?税务部门的处理有依据吗?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
109号文件)规定:“(一)对以粮食原酒作为酒基与薯类酒精或薯类酒进行勾兑
生产的白酒应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二)对企业生产的白酒应按照其所生
产的白酒耗用的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是既有外购粮食,或者有自产或外购的粮食白
酒(包括粮食酒精),又有自产或外购的薯类和其他原料酒(包括酒精)的企业,其
生产的白酒凡所适用原料无法分清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因此,
你厂生产的粮食白酒应该按照2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a200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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