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25/2005信息】 问:我公司生产销售化妆品,某商城
对我公司货款长期拖欠不还,经法院判决,该公司除偿还我公司货款120万元外,
还支付给我公司延期付款利息123400元。我公司将此笔利息收入冲减了财务费
用。国税稽查部门要求我公司将此笔利息收入计征30%的消费税。请问:延期付款
利息为何也要缴纳消费税?
答:《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
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消费税的计税
依据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
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
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
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
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
额计算征税。税法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分解收入而少缴税款。根据上
述规定,你公司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应当并入销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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