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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如何调整

录入时间:2005-01-0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04/2005信息】 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如 何调整?   答: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按照卷烟产地市场零售价格/(1+35%)确定,其 中产地零售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省会城市(含计划单列市)和卷烟生产企业 所在地市、县(区)城区三级卷烟批发、零售兼营单位、商业零售单位销售的卷烟零 售价格(含增值税),但零售单位不包括已经取得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宾馆、饭店、娱 乐场所等高消费场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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