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导读: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有新调整
录入时间:2004-06-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9/2004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
022号文件规定: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
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
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
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
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
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二、依据上述确定的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
应纳消费税税额。
1.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
(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
税率+消费税定额税。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
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 150元。
文件全文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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