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计算消费税应注意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4-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3/2004信息】 四、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计算消费税应注
意的问题
(一)资料
某酒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等各类酒品。
2002年4月份发生下列两笔业务:
(1)4月8日,销售薯类白酒3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4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0
元,款项全部存入银行。
(2)4月16日,销售啤酒6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35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58500元,
款项全部存入银行。
(3)因部分客户未按规定退还包装物,本月没收粮食白酒包装物押金73400元。另
外,本月除收取啤酒包装物押金58500元外,还没收2001年9月8日收取的甲公司啤酒
包装物押金11700元,其他已逾期一年的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46800元。
(二)要求
若本月未发生进项税额,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
税各是多少(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上,单位税额250元/吨)?
(三)解答
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
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
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
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
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但是,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除
啤酒、黄酒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
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5]192号)和
消费税(财税字[1995]53号)。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
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
收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本月销售薯类白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23400元应按规定缴纳增值
税和消费税;本月销售啤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58500元不纳税;粮食白酒包装物押金
应于收取时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没收时不再纳税;由于啤酒、黄酒实行从量计征消
费税,故本月没收的甲公司啤酒包装物押金11700元以及逾期一年以上的啤酒、黄酒
押金46800元,只需缴纳增值税,无需缴纳消费税。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4000×30+23400÷(1+17%)+3500×60
+11700÷(1+17%)+46800÷(1+17%)]×17%-0
=(120000+20000+210000+10000+40000)×17%-0
=68000(元)
应纳消费税=[4000×30+23400÷(1+17%)]×15%+30×2000×0.5+60×250
=21000+30000+15000
=6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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