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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疑难案例精编:计算啤酒消费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录入时间:2004-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3/2004信息】 三、计算啤酒消费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资料 1.某啤酒生产企业主要生产甲、乙两种啤酒,2001年12月份销售甲种啤酒150吨, 每吨不含税售价3500元,销售乙种啤酒1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2600元。经计算,2000 年度甲种啤酒平均售价为每吨3400元,乙种啤酒平均售价为每吨2550元。试计算该企 业当月应纳消费税额。 2.某歌舞厅2001年1-12月份取得营业收入2000000元,其中含有该歌厅利用啤酒 生产设备自制啤酒销售收入300000元(共销售啤酒50吨,每吨售价6000元)。试计算该 歌厅当月应纳营业税和消费税各是多少?(歌舞厅营业税税率为20%) (二)解答 1.根据《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规定,自 2001年5月1日起,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由原来的每吨22076调整为两档定额税率,即, 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 单位税额250元/吨;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 单位税额220元/吨。每吨啤酒出厂价格以2000年全年销售的每一牌号、规格啤酒产品 平均出厂价格为准。2000年每一牌号、规格啤酒的平均出厂价格确定之后即作为确定 各牌号、规格啤酒2001年适用单位税额的依据。无论2001年啤酒的出厂价格是否变动, 当年适用单位税额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依据上述规定,该企业甲种啤酒适用单位税额250元/吨,乙种啤酒适用单位税额 220元/吨。当月应纳消费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150×250+100×220=37500+22000=59500(元) 2.歌舞厅向顾客提供娱乐服务的同时提供啤酒销售的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应按营业收入总额征收营业税,对啤酒销售收入不再征收增值税。对饮食业、娱乐业 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牛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照章征收消费税。根据财税 [2001]84号文件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无论销售价 格高低,其单位税额统一调整为250元/吨。 应纳营业税=2000000×20%=400000(元) 应纳消费税=50×250=12500(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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