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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疑难案例精编:计算卷烟消费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录入时间:2004-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3/2004信息】 一、计算卷烟消费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资料 甲卷烟厂主要生产X牌卷烟,2001年8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8月5日购买一批烟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 17000元。 (2)8月15日,将8月5日购进的烟叶发往乙烟厂,委托乙烟厂加工烟丝,收到的专 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40000元,税款6800元。 (3)甲卷烟厂收回烟丝后领用一半用于卷烟生产,另一半直接出售,取得价款 180000元,增值税30600元。 (4)8月16日,甲卷烟厂销售X牌卷烟100箱(标准箱,下同),每箱不含税售价 15000元,款项存入银行。 (5)8月23日,甲卷烟厂销售X牌卷烟200箱,每箱不含税售价12600元,款项存入 银行。 (6)乙烟厂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 (7)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X牌卷烟计税价格为每标准箱13000元。 (二)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烟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是多少元? (2)直接出售另一半烟丝应纳的消费税是多少元? (3)甲卷烟厂当月应纳增值税是多少元? (4)甲卷烟厂当月应纳消费税(不包括乙烟厂代收代缴消费税)是多少元? (三)解答 (1)乙烟厂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乙烟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 率 =(100000+40000)÷(1-30%)×30%=60000(元) (2)直接出售另一半烟丝不纳消费税。 (3)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80000+100×15000+200×12600)×17%-(17000+6800) =714000-23800=690200(元) (4)财税[2001]91号文件规定,每标准条调拨价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 上的卷烟税率为45%。核定的X牌卷烟的计税价是每标准箱13000元,折合成标准条为: 13000元/箱÷250条/箱=52元/条,适用税率为45%。 税法规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 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 消费税。 因此,8月16日销售的卷烟应以实际销售价每箱15000元计算消费税,8月23日销 售的卷烟应以每标准箱13000元计算消费税。另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用于连 续生产卷烟的部分,可以抵扣已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允许抵扣的消费税 =(100+200)×150+(100×15000+200×13000)×45%-60000÷2 =45000+1845000-30000=1860000(元) 解题指导: 对卷烟消费税的计算问题,除上述内容外,还应掌握下列内容: 1.财税[2001]91号《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规定,从2001年6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 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定额税率规定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比例税率分为 二档: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在50元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调拨价在50元以下的 卷烟税率为30%。对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 拨价格的卷烟、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以及未经国务院批准纳 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一律采用45%的比例税率。 2.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调拨价格是指 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 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 价格确定。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交易中心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应由 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3.《通知》规定调整的烟类产品仅限于卷烟。雪茄烟、烟丝的消费税税率和计 税方法仍按《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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