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市部售本厂产白酒要缴消费税
录入时间:2003-10-14
【中华财税网安徽10/14/2003信息】 近日,安徽省濉溪县国税局在对某酒厂进
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酒厂在厂门口设立了一个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2000年度,酒
厂共以出厂价200元/件(不含增值税)调拨给该门市部粮食白酒1.5万件,而门市部
以360元/件(不含增值税)的零售价对外销售,取得营业收入540万元,所赚差价用于
门市部职工及后勤人员发放工资、福利等。酒厂以出厂价300万元(200×15000)为计
税依据申报缴纳了75万元的消费税(300×25%)。县国税局的同志认为,门市部销售
的1.5万件粮食白酒,酒厂应按门市部销售的零售价540万元计征消费税,并向该酒
厂下达了补缴60万元消费税的处理决定。酒厂不服,遂向淮北市国税局申请税务行政
复议。
市国税局根据国税发[1993]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
定》第三条第五项“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
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的规定,决定维持县国税局的处理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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