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白酒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录入时间:2003-06-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30/2003信息】 税法规定:纳税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
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额 (1)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
购成本。公式中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财税[2001]84号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
(一)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
(二)比例税率: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条例》规定的实行从
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
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2)
(一)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粮食白酒、
薯类白酒的实际销售数量。
(二)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分别为
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三)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
法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笔者认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
合计税办法后,上述公式(1)应改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公式推导如下,将(2)式代入(1)式,即: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
行条例》,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公式(3)中的销售额即组成计税价格,因
此,由公式(3)可推导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成本+利润+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1-比例税率)=成本+利润+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
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
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5)
公式(4)与公式(5)相比,公式(4)的分子多了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由此可以看
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
法后,其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也应相应地改变。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应是公
式(4)即:
组计税价格=(成本+利润+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下面试举一例验证公式(4)的正确:
例:将自产薯类白酒10吨捐赠他人,成本7000元/吨,无同类价格,成本利润率
5%
首先根据公式(4)计算
组计税价格=(成本+利润+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7000×10(1+5%)+10×1000×2×0.5]÷(1-15%)
=98235.29元
应纳消费税=10×1000×2×0.5+98235.29×15%=24735.29元
通过公式(1)来验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额
=7000×10×(1+5%)+24735.29
=98235.29元
与上述组成汁税价格结果完全一致。
假如不考虑从量定额的因素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7000×10×(1+5%)]÷(1-15%)=86470.59元 (6)
应纳消费税=10×1000×2×0.5+86470.59×15%=22970.59元
通过公式(1)来验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额
=7000×10×(1+5%)+22970.59
=96470.59元 (7)
(6)和(7)的结果是不一样的。
综上所述,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
复合计税办法后,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应是:
组计税价格=(成本+利润+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bh200304028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