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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烟酒时注意正确纳税

录入时间:2001-05-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5/2001信息】 最近,广西某县国税局对某糖业烟酒公司 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销售烟酒时少缴了部分税款,原因是该公司在计算酒类的应纳 税额时,按照销售总额和薯类白酒的税率10%(该公司销售的酒类包括粮食白酒、 薯类白酒、其他酒等)计算应纳税额。同时,该公司把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组成成套 商品进行销售时,也只是按销售总额和乙类卷烟的税率40%计税。为此,税务机关 向该公司下发了限期补缴税款通知书。该公司会计对此有异议,认为该公司按销售总 额计算纳税,并且一分不少地及时足额缴纳入库,故该公司没有少缴税款。 根据有关的税收政策法规,该公司会计认识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 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 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该公司计算应纳税额时,应当分 别核算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其他酒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并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2 5%、薯类白酒的税率15%、其他酒的税率10%计算应纳税额。同时,该公司把 甲类和乙类的卷烟组成成套商品销售,应以甲类卷烟的税率45%计算应纳税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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