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7-01-10
问:我单位是一个发行消费卡的机构,消费者购买我们的储值卡后可以在超市、商场、餐饮店等特约商户消费,待消费者消费后,特约商户会按期与我们结算价款,请问我单位能向这些特约商户索取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因此,您企业在与特约商户结算价款时,只能向他们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