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3-07-29
提起“营改增”纳税人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很多人都会理解为不就是把申报营业税改成申报增值税吗,殊不知,“营改”在纳税申报上也有很大不同,纳税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作好此项工作。
一、不同类型的纳税人适用不同格式、内容的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营改增”也是如此,一般纳税人(依法选择按简易办法纳税的除外)使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申报表的全称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同时附报《本期销售情况明细》、《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提供应税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一般纳税人填报)、《税收抵减情况表》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6张附表。
依法选择按简易办法纳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表的全称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同时附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提供应税服务依法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小规模填报)
二、纳税地点不同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纳税人可依照以下方法确定相应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也可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扣缴义务人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三、申报表填报应注意的问题。
一般纳税人使用的纳税申报表格式复杂,填报的技术要求高,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纳税申报表格式简单,填报的技术要求也低。
1、一般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应注意的问题。
(1)主表纵向要区分“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和“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进行填报。
(2)主表横向的销售额要区分“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四部分进行填报:“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与企业正常确认的销售额要分别填报。
需注意四点:一是“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以及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其中:按规定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但在填报“销项税额”时要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二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经纳税检查发现偷税的,其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不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而应填入“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三是营改增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其当期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入“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栏;四是在“免税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营改增”应税服务并在试点实施前月份有留抵税款的纳税人应注意相关“上期留抵税额”的填报方法。
按照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规定,该项留抵税额应在主表的“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下填报,因此,相关纳税人在填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在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填写;将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填入“本年累计”,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填写。
主表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填写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下同)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即: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 取二者中小的数据。
其中: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100%。
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在试点实施以后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后的余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年累计”=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
(4)“营改增”纳税人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应将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税款填入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5)注意主表与附表之间的数据逻辑关系,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看,主表与附表之间有数据逻辑关系项目主要有:
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 “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至5行之和-第9列第6、7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6、7行之和。
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7列第1至5行之和。
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8至13行之和-第9列第14、15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4、15行之和。
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6、17行之和。
第8栏“免税销售额” “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8、19行之和。
第11栏“销项税额” “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10列第6行)+(第14列第2、4、5行之和-14列第7行);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7行。
第12栏“进项税额” “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
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 “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3栏“税额”。
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8列第1至5行之和+《附列资料(二)》第19栏。
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8至11行之和-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12行至13行之和-第14列第15行);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15行。
2、小规模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应注意的问题。
(1)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两张报表。但附列资料各栏次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数额。
(2)在填报销售额时对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都要区分含税和不含税分别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项下详细列报。
(3)纳税申报表各项指标纵向需要分“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两部分进行填报,其中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在“应税货物及劳务” 列下填报;属于“营改增”的应税服务在“应税服务”列下填报。
(4)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应税收入填扣除之后的销售额,这是与一般纳税人填报方法不一致的,但免税收入的填报方法两者是一致的,即:填报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四、纳税申报的其他资料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规定精神,各省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管理需要还可以要求一般纳税人报送以下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以及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以及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这部分申报资料是否需要在申报的同时报送应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