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3-07-08
“营改增”应纳税额的计算包括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两种方法,其中: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非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允许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前抵扣当期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支付的进项税额(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除外,下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在这种情况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演变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结转不足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不论是开具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入,还是按规定不需要开具发票(接受方劳务不需要时)的收入;也不论是有偿销售还是无偿销售或者视同销售,都应当按照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出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
(二)进项项税额的确定与计算。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来源:一是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二是依法按照购进额和扣除率计算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营改增”也是如此,其来源主要有:
1、购进非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除外,下同)。
2、取得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除外)
3、购进原材料、动力及燃料、低值易耗品及非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工程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4、购进增值税应税劳务(货物运输劳务除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5、从“营改增”货物运输一般纳税人购进运输劳务取得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里需要注意三点:一是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结果、稽核结果分类暂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营改增”后改为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认证、稽核异常的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凭证;二是“营改增”后从
6、依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及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依据7%的扣除率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7、从农业生产者个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包括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8、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进项税额。
9、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简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但以下情况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2、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超过法定认证期限的。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营改增”后改为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限执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企业),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比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比对),否则,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比对或认证、比对不符者,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
3、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其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等资料不全的。
4、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7、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8、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这里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3〕37号附件1)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不动产在建工程”是指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工程:“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四)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确定方法。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3、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当期的进、销税额经过上述的确认与计算,代入前述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即能得出当期应当缴纳或者留抵的增值税数。
例如:某“营改增”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份实现不含税销售收入80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实现销项税额88万元;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进项税额72万元,其中用于非应税项目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5万元,则该一般纳税人8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88-(72-5)=21(万元)。
(五)强制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措施。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二、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依法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和单位及居民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假定上例该企业为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征收率为3%,则应缴纳的增值税为800×(1+11)÷(1+3)×3%≈25.86(万元)
此外,纳税人接受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的应税服务还应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计算公式为:应扣缴税额=支付的价款数额÷(1+税率)×税率。
三、“营改增”前几项特殊业务的处理。
1、“营改增”纳税人在本地区“营改增”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2、“营改增”税人本地区“营改增”实施之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3、“营改增”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营改增”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营改增”纳税人本地区“营改增”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但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1的规定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本项规定。
4、“营改增”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营改增”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营改增”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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