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3-04-24
近年来,一些农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继办起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但是,他们其中的多数人把对专业合作社减免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理解为象取消农业税一样,只要国家有政策就行了,结果忽视了管理和相关的会计核算,不但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反而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失,因此,笔者在此提醒农民朋友:农民专业合作社减免税是有条件的,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减免税的范围是特定的。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减免税政策主要有以下几项:
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中:“农业产品”是指从事种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等获得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初级农产品。
2、向本社成员以外销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113号)规定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免征增值税。
3、向本社成员及以外用户销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的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 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八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中药材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以及远洋捕捞等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也就是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哪些项目减税、免税,都减免哪种税,需要国家通过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明确,没有具体明确的项目均要按照规定征税。
二、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的条件,如:从事《条例》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对是否属于加工增值难以确定的,可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予以证明;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等。
三、必须单独核算减免收入及其相关内容。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
四、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确认或者备案。
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或应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税免税。因各地对报批类和备案类减免税范围划分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批准成立或者开始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属于哪种类型的减免税以及应该报送和提供的资料,以及时享受减免或者免税
总之,目前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减免税必须符合上述四个方面的条件,否则就不能享受国家给予的减免免税待遇,已申办或拟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朋友必须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