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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事项问答

录入时间:2012-09-10

  1、哪些纳税人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 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如何确定纳税人?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 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 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纳税人是否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 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三条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为500 万元(含本数,下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

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 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6、哪些应税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征税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 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7、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能否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 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8、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 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下列行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为。”

9、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是否属于应税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 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九条……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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