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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全资子公司向分公司转移资产如何缴税?

录入时间:2012-09-07

  问:我公司目前是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由于集团公司机构改革,新成立一个分公司,拟将我公司部分通信、信息设备调拨至新成立的分公司。集团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是否需要分别缴纳增值税?若集团公司减少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再将资产划拨至新成立的分公司,是否有相关涉税风险?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集团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属于不同的单位,为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人。

通信、信息设备为有形动产,属于货物。

子公司将通信、信息设备调拨至分公司。若子公司未收取价款,子公司属于将设备无偿赠送给分公司,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子公司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销售额按《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确定。若子公司向分公司收取价款,子公司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子公司将部分通信、信息设备的调拨属于资产重组,且将部分设备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分公司的,设备调拨不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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