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进口一批材料样品(非消费税项目),部分样品赠送给国内客户,由于此样品没有销售价格参照,请问是否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是否有规定不得低于多少?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因此,你公司赠送给客户的样品,应视同销售,其销售额如果无法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或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则应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其中成本利润率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