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2-08-22
问:某一般纳税人企业在2010年12月购进一台机器设备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生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按规定申请进项认证抵扣,在2011年5月把这台机器设备转让给其他公司,可否适用财税[2009]9号文依4%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减半征收增值税。
上述可申请进项抵扣而未按规定抵扣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情形,因此不适用财税[2009]9号文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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