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2-08-08
1、A公司取得的票据不合法。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方不应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A公司取得的票据不合法。
2、A公司取得的票据合法。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56号)第十条规定,A公司向销售方购买门、窗,并不在此条规定的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内。税收法规也没有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规定,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合法的。
以上哪一种理解正确?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只要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