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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计算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可否抵扣增值税

录入时间:2011-06-15

【中华财税网2011-06-15信息】  问:一台轿车不知折旧使用年限是多少,也不知道预计残值如何计算,可不可以抵扣增值税?

  答: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请贵单位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通常情况下轿车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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