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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活动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录入时间:2010-12-29

【中华财税网2010-12-29信息】  问: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享受军品免税待遇,但是企业承担国家军用电子元器件科研试制任务。上级拨入科研试制费,试制活动中用拨入经费购买材料物资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应交增值税?企业一般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项目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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