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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增购专用发票怎样计缴预缴税款

录入时间:2010-11-16

【中华财税网2010-11-16信息】       问:我公司是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怎样计缴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下称《通知》)第七条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第(三)款有关企业增购专用发票必须按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预缴增值税的规定,修改为按3%预缴增值税。

  另外,《通知》第八条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第七条第一款有关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4%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的规定,修改为按3%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

  综上所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从2009年1月1日起按3%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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